2007年8月26日 星期日

天佑小黑~處理後續報告

小黑的案件,真是太殘忍了,實在令人痛心!

依據 96 07 11 日 修正之動物保護法第六條規定: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;


同法第三十條規定:違反第六條規定,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,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,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因此,811發生的不幸事件,虐待小黑致死者,已非媒體報導僅處罰鍰,最高是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且本罪是公訴罪,每一個人都可依法向警局或檢察署提出告發,向警方告發者,請記得要依法索取報案三聯單,以免有吃案之情形發生。


小黑的案件,由於發生的地點在台北縣新莊市,因此本件令人髮指的罪行,是由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及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所管轄,據報導台北縣照顧生命協會,已經依法提出告發了,所以,如果以後有類似案件沒有人提出的話,可以跟我們留言連絡,或直接打110提出告發都可以。


至於,連署的訴求,是為求有效的宣導與制止類似的事件再度發生,並且制定一套標準 甚至仿效國外擁有動物警察的制度 ,以防止再有小黑狗的事件發生。也為求政府的重視,避免案件被忽視或輕易處理結案。


律師這邊認為有關動物保護的相關政策制定,是由行政院農委會所主導,因此可向農委會請願,而如能透過立委協助聯繫,可能較能達成效果。希望類似的事件,不再發生。


您是第位訪客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