隨便虐待動物致重傷或死亡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終於,牠們不再只是被視為人類的財產,只以價金來賠償了事。而是一個獨立的生命、同樣被視為是一個寶貴的生命,需要受到尊重與保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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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看到動物被虐待或欺侮,請大家不要冷漠,勇敢向警方檢舉,如果是你的寵物是這樣的情況,也可以透過我們向加害人求 償,爭取應有的權益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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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,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總統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,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,該修正條文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零時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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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6752 期 中華民國96年07月11日
修正動物保護法條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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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物保護法修正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
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
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
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: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
二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。
三、違反第六條規定,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四、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,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,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。
五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。
六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,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。
七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。
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,或五年內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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