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8月26日 星期日

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已於96年7月13日零時正式施行


隨便虐待動物致重傷或死亡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終於,牠們不再只是被視為人類的財產,只以價金來賠償了事。而是一個獨立的生命、同樣被視為是一個寶貴的生命,需要受到尊重與保護。


真是太令人開心的消息了,所以,趕快跟格友們分享!! 歡迎大家告訴大家哦~


如果看到動物被虐待或欺侮,請大家不要冷漠,勇敢向警方檢舉,如果是你的寵物是這樣的情況,也可以透過我們向加害人求 償,爭取應有的權益哦!


Emily這邊,一定會盡力幫忙大家~~


動物保護法修正條文,經立法院三讀通過,總統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,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,該修正條文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零時生效。


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~




第 6752 期 中華民國96年07月11日



修正動物保護法條文


總統令
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
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8031號

茲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[PDF],公布之。

總   統 陳水扁
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
動物保護法修正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


中華民國96614


立法院第6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通過


第三十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:



一、違反第五條第二項規定,使所飼養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、虐待或傷害。



二、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,棄養動物。



三、違反第六條規定,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動物。



四、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,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,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,經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,屆期未改善。


五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,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。


六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,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。


七、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,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方式宰殺動物。



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,或五年內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
您是第位訪客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