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4月28日 星期三

國保老年年金

在網路上搜尋,的確是看到有人收到了勞工保險局來函,並隨函附上了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....
但又有人遲遲等卻沒收到
勞工保險局來函的案例.....
所以還是覺得,只要是年滿65歲的當月,主動寄出申請書比較不會
Delay到申請進度....

  檔 案名稱 請選擇格式
1 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
2 老年年金給付申請書範例

郵寄地址:10056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242號「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」收

  如有疑義,請電洽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業務處給付一科,電話(02239612666011;或各地辦事處詢問。




有一點很重要......


貼出來~大家了解一下


↓↓↓


如果國民年金保險加保期間不滿一個月,則保
險費如何計算?

答:國民年金保險,保險費之計算,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
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,均全月計算,
因此,保險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仍以一個月計算保險費。

例:老張於97年10月2日才年滿65歲,且符合國民年金保險
納保對象之規定,雖老張投保期間未滿1個月,但須以
1個月計算保險費,所以老張應繳之國民年金保險保險
費為674元(月投保薪資17,280元×6.5%×60%=674
元)。又因老張申請保險給付時,保險人(勞保局)
尚未開立繳款單且尚未逾繳納期限,故老張之保險費
將自應發給之老年年金給付中扣抵。

以下文章是網路上看到的一篇很有用的申請案例...
引用分享一下.....

作家:Multipotent Woman
2009/12/20 00:54:41

  前篇文章提到林伯伯於國 民年金保險(以下簡稱國保)開辦前已年滿六十五歲,且有按月領取敬老津貼。國保開辦後,他不需繳納保險費,只要符合請領資格,即可繼續領取每個月三千元的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(相當於原敬老津貼)。而林媽媽在國保開辦時尚未滿六十五歲,而且一直是家庭主婦,沒有參加勞保、公保、軍保或農保任一社會保險,勞保局 就會以月投保金額 17,280  元主動納保。因此,她每兩個月就會收到勞 保局寄發的繳款單,並按繳納期限就近到郵局或便利商店繳納。
  今年四月二日,林媽媽就年滿六十五歲了。可是她一直不知道要如何請領老年 年金,聽鄰居已請領的老太太說,勞保局會主動寄申請書並要求附上存簿封面影本,申辦很簡單。於是林媽媽從四月起就開始注意勞保局寄發的信件,可是她四月時 只收到二、三月份的繳款單。一直等到六月,也只收到四月份的繳款單。她覺得很奇怪,她已年滿六十五歲,為什麼還要再繳國保保費?老年年金到底何時才能申 請?勞保局怎麼都沒有任何通知?一連串的問題困擾著林媽媽,因此我又挺身而出。
  因為公司的人事也歸我負責,所以我手上有一些勞保局寄 發的手冊,我特別翻查相關說明。原來國保的保險費及保險年資均按全月計算。林媽媽雖於四月二日就年滿六十五歲,也要繳四月全月的保費。且未來計算國保年資 時,四月雖只有兩天參加國保,也是以一個月來計算。
  當時已七月中旬了,心想林媽媽從四月起就掛心至今好幾個月,於是我決定幫助林媽媽 申請老年年金給付。首先連上勞保局網站下載Word檔「申請書」,再打電話向 她詢問個人資料,並告知須影印身分證正、反面及存簿封面,然後用電腦打入相關資料列印出來。最後就是把共兩頁的申請書送到林媽媽家,教她將身分證正、反面 影本及存簿封面影本黏貼在申請書規定的欄位內,再以掛號郵寄至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申辦。

   依據國民年金法第三十條規定,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除有特殊情形不得選擇A式外,可依下列A、B兩式擇優計給:
  A式:月投保金額*保險年資*0.65%3,000
  B式:月投保金額*保險年資*1.3%
以林媽媽的個 案來說,她的保險年資相當短,應該是以A式較為有利,至少可領取基本保障3,000元, 因此我在申請書的申請金額欄填上「以A式計算」。我們可實際核算一下,林媽媽自去年十月一日國保開辦,至今年四月二日滿六十五歲,保險年資合計為七個月。
   A式:17,2807/120.65%3,0003,066
  B式:17,2807/121.3%131
所以,她應選擇A式,可按月領取3,066元。
  十月初,林媽媽拿存簿給我看,八月三十一日撥發四次「七月國金」,各為3,066元,而九月三十日撥發「八月國金」3,066元。由此可見勞保局是於每個月月底撥發上個月年金,而八月底所發的四項「七月國金」應該是補發四、五、 六、七月國金。因此,從林媽媽的個案,我們可以學到,年滿六十五歲的當月,就算只參加國保一天,也要繳納全月的保費,而計算保險年資時,也是以一個月計 算,且老年年金也是從該月開始核發。同理,我們這些上班族群或各行業者,平常都有勞保、公保、軍保或農保。只要我們失業而中斷投保,即使只有一天,勞保局 也會自動將我們納入國保,我們就必須繳納一整個月的國保保費,當然相對地將來計算國保年資時,也會以一個月來計算。


參 考法條

國民年金法

 第二十九條

 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,於年滿六十五歲時,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。

  第三十條

 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,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:
   一、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,再乘以百分之零點六五所得之數額加新
      臺幣三千元。
   二、月投保金額乘以其保險年資,再乘以百分之一點三所得之數額。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選擇前項 第一款之計給方式:
   一、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。
   二、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,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。
    三、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。
   四、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。但第七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被保
     險人僅領取勞工保險 老年給付者,不在此限。

 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,其數額與第二款計算所得數額之
  差額,由中央主管機關負 擔。

  老年年金給付,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。

  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,於年滿 六十五歲時,得改請領
  老年年金給付,其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,得併入本條之保險年資
  計算。

引用:http://blog.udn.com/multipotentwoman/3604976



您是第位訪客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